破产重组的机遇与挑战

近年来,中国传统行业企业生产力变革缓慢,钢铁、煤炭、水泥、玻璃、石油、石化、铁矿石、有色金属等几大行业,亏损面已经达到80%,产业的利润下降幅度最大,产能过剩严重,大量传统企业面临着资金周转困难、债务负担沉重等问题,逐渐沦为“僵尸企业”。通过供给侧改革调整供求结构,实现去产能、降杠杆等目标,已经势在必行。

来源 | 华融财富网

 

传统的破产重组方式虽然可以顺利帮助企业摆脱发展困境,使企业重新走上正常运营的轨道,但一方面无法从根本上激发企业的创新能力,实现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恢复企业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等目标;另一方面传统打折减债、展期降息等重组手段,可能带来不良资产坏账等金融风险,因而较难获得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的全面认可和支持。

 

因此,我们认为,在全面推动供给侧改革的宏大叙事下,不论破产企业还是法院等审判机构,亦或是管理人等中介机构,都应当协力突破、共谋创新,寻求突破性、创新性的重组方式,帮助企业摆脱困境,实现涅槃重生和跨越式发展。

 

具体而言,我们认为,破产重组即需要发挥双重作用,一方面在重整程序中引入创新手段帮助企业摆脱发展困境,彻底解决危困企业债务危机;另一方面则需要在重整过程中综合使用各种新型重组手段,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升级换代,促成各方主体利益共赢,真正解决破产困境问题。这就给破产重整带来了机遇和挑战,即从重组方式角度入手,不断创新推出新的重组方式,通过重组来激发企业的创新能力,实现企业发展的根本性变革,发挥好破产重组工作在供给侧改革中的双重作用。

 

重组方式的创新 债转股等多元清偿模式

 

债转股是指在重整程序中通过将部分或全部债务转换成股权,以期降低破产企业债务规模;不直接削减债务,而是让转股债权人通过股权转让市场等渠道实现退出,间接偿付转股债权的重整模式。实践中,通过债转股的创新适用,不仅能够降低债务规模维系企业生产能力和社会就业,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同时还可以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创造全额清偿的机会和希望。

 

以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长航油运)重整案为例,长航油运原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上市公司,因连续四年亏损退市,是“央企退市第一股”。由于企业亏损严重、债务规模较大,难以通过降低利率水平、延长贷款期限等传统重整方法解决债务危机,因此,长航油运重整计划中,管理人没有简单运用传统重整方式直接削减债务,而是通过延长还款期限的“留债”处理,留存部分债务分期还本付息并通过现金全额清偿小额经营性债权等方式,不仅给予企业以恢复和发展的时间和空间,也使得各类债权得到针对性的妥善处置。

 

同时,重整计划有效依靠司法手段在资本市场合理调节资源配置,将债权与股权进行了转化,综合运用债转股和现金一次清偿、延期清偿的重整手段实现了长航油运115亿元负债的全额受偿。有鉴于此,重整程序没有形成任何坏账,充分保障了广大机构债权人的权益,并使的企业生产经营关系得以维系,创造了国内同类案件结案时间短、处置债务规模大、方案通过率高的范例,被人民法院报评为“2014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案件”。

 

众所周知,破产重整工具是通过解决企业债务问题,实现企业轻装上阵或有序退出的有效法律手段。因此,我们认为,运用破产重整工具实现供给侧结构性革新目标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综合运用重整手段为危困企业创造重生机会,减少因破产清算给广大债权人造成的损失、给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二是创新适用重组手段,充分整合市场资源,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换代,全面保障企业重整重生。

 

2012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下称《座谈会纪要》),指出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不仅涉及到《企业破产法》等重整过程中的法律问题,还涉及到资产重组过程中法律程序与行政程序的衔接问题,故而强调应当细化相关程序和实体规定,综合运用重整和重大资产重组工具优化配置社会资源、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簪,充分保护债权人、广大投资者和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

 

上市公司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舜天船舶)重整案当属依据《座谈会纪要》采用重整及重大资产重组同时操作并启动最高院和证监会会商程序的典型案例。

 

2016年,舜天船舶因债务负担沉重、经营不善面临暂停上市甚至退市风险,引起社会各方高度关注。由于舜天船舶原有资产已基本丧失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经管理人多轮充分论证后,首次采取了破产重整和重大资产重组同步推进的方式化解企业面临的债务危机及经营危机。一方面,通过综合运用债转股和现金清偿的多元清偿方式实现所有债权100%清偿,实现了全体债权人、广大投资者和上市公司的零损失。另一方面,通过在重整程序中进行资产重组,注入优质盈利资产,为企业提供新的造血干细胞,不仅有效解决了企业未来经营困难,增强了舜天船舶的持续经营能力和发展潜力,也为债权人接受债转股方案提供了强大的后盾和信心,实现了各方主体的利益最大化。

 

 

AMC等多元合作

 

在企业破产重整实践中,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不仅债权金额和表决比例较大,且往往握有企业经营性资产的财产担保,对企业生产经营和重整程序各类事项的表决都占据重要的影响地位。同时,各类金融机构在面对破产重整案件时,受制于内部监管规则和规避呆坏账风险等诸多压力,因而对于一些创新性的重整手段和工具持谨慎甚至保守态度,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重整各项工作的推进。

 

为全面推动供给侧改革,加快银行等金融机构机构不良资产风险出清,2016年10月10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明确银行债转股的实施方式,即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但可以通过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此举为金融机构灵活处理和解决不良资产问题,全面参与企业破产重整程序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因此,我们认为,在新的经济常态下,可以通过加强与AMC(资产管理公司)等多元主体的合作,共同参与并推进重整程序,以通过法律手段平稳解决企业债务危机,并有效化解金融机构呆坏账等内部监管压力。

 

重整程序中的多元主体合作早在2014年就已有之,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上海超日)重整案就是通过与AMC、同行业债权人、重组方等多元主体充分合作、共同推进重整实现,最终实现重整成功的典型案例。上海超日重整案是全国首例公司债违约的上市公司重整案件,不仅负债规模大、资产情况复杂,还涉及6万多股民、大量债券持有人及诸多海外资产,如破产清算将面临退市风险并引发区域性、行业性金融风险,重整难度较大。

 

管理人结合上海超日的实际情况,通过与AMC等金融机构债权人充分沟通,对意向投资人进行综合考察并最终选定有实力的同行业企业作为重组方,不仅在AMC等金融机构的支持下全面化解了高达10亿元的“11超日债”的兑付危机,还有效解决了企业现有员工过的就业问题。该案通过多元主体的全面合作和参与,在帮助上海超日迅速恢复生产并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同时,保障了地方金融体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有序,实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并因此入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公布的《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十大典型案例》。

 

资产证券化  《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重整制度最先是在挽救上市公司经营危机困境中获得巨大成功,随之获得市场的高度认可,并逐渐在非上市公司和退市公众公司债务危机处理中扮演重要角色。然而,近年来,伴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推进,越来越多的非上市企业开始寻求破产重整。相较于上市公司而言,非上市企业缺少最有价值的壳资源,因而重整难度较之上市公司也大大增加。对此,我们认为,对于非上市企业而言,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的资本运作方式实现资产价值的放大和企业重整价值的提高,最终谋求非上市企业的重整成功。

 

以深圳迅宝系重整案和深中浩重整案为例,迅宝系公司是非上市生产型集团企业,拥有同行业最大的生产基地和最先进的生产设备及工艺技术,但仅依靠主营业务的盈利能力和同行业盈利水平逐步偿还负债,所需时间十分漫长不利于妥善保护债权人权益。深中浩是从主板退市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其股票仍可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并具备在满足相关条件后重新回到主板交易的条件,但缺少可持续盈利的经营性资产。基于此,在迅宝系及深中浩重整案件中,针对迅宝系的行业优势、资产规模,结合深中浩的壳资源优势,创造性地制定出将迅宝系资产进行债务剥离并整合后注入深中浩的重整方案,实现迅宝系及深中浩的优势互补,彻底解决了迅宝系及深中浩的经营困境。

 

同时,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逐渐成熟,退市及重新上市制度现已相对规范。深中浩通过重整程序摆脱债务危机,获得用于恢复经营能力及盈利能力的经营性资产,并将有望成为首批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重新上市的退市公司,包括中小投资者在内的全体股东均可享受重整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

 

 

关联企业合并重整

 

一般而言,由于涉及业务领域、分工范围较广,大型企业通常是由众多关联企业组成企业集团的形式存在,继而产生内部交易、关联债务等诸多复杂的法律问题。为了更好的解决这些问题,保障对各方主体的公平保障及重整程序的效率最大化,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对关联企业进行合并重整的新操作模式。

 

关联企业合并重整又可以分为实质合并和非实质合并。实质合并是指进入重整程序的关联企业因为严重混同导致资产、负债难以区分或者虽然能够区分但各企业之间已经丧失独立性,从而将关联企业纳入一个重整程序中解决整体资产、负债问题。非实质合并是指关联企业同时或者先后进入重整程序,各企业的重整程序相互独立。

 

近几年,我们在上市公司深信泰丰及大型实体企业海鑫钢铁等重整案中,均采用了关联企业合并重整方式。其中,深信泰丰重整案中,母子公司重整程序相互独立,管理人从整体出发,制作各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属于非实质合并案例。海鑫钢铁重整案,五家公司资产、负债、生产经营方面严重混同,管理人进行了实质合并,制作统一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所有债权人的利益。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已经草拟了关联企业实体合并破产规则,未来这一领域也将有具体规则予以指导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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