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经1996年3月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发生了很大变化,体现出很大进步。但是,从现在的眼光来看,还有不少问题需要完善,其中强化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提高刑事案件辩护率,应是当务之急 。
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定“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对象主要是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盲、聋、哑被告人、未成年被告人以及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此外,对于其他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诉案件的被告人,也“可以提供”法律援助。但是,前者是“应当提供”,后者是“可以提供”,并且都是发生在审判阶段,审前阶段并得不到法律援助。十多年来,困扰我国刑事辩护最大的问题即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比例太低,迄今并没有得到改善,已成为制约我国刑事司法公正的现实瓶颈。
首先,“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对象仅限于那三种人,范围太小,且审判阶段才能提供,时间太晚;其次,“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太有弹性,实践中很少得到落实。加之其他方面的原因,多年来我国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比例在整个刑事案件中一般认为不超过30%。这就意味着,我国有70%左右的被告人在审判阶段没有律师辩护,而在审前程序中,由于没有强制性的法律援助制度,律师介入的比例更低。
现代刑事诉讼是由控、辩、审三项诉讼职能构成的,其中控诉与辩护职能应当平等,审判职能应当超然、中立,这样既可体现程序上的公正,又有利于实现结果上的公正。而实现控辩平等的基本要求是应当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的辩护。因为与控方相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完全处于弱势地位,根本不可能与控方形成平等格局,为此就需要为他们提供律师的帮助,共同组成“辩方”,与控方形成平等格局,进行理性对抗,进而体现和实现司法公正。正因为如此,我国早在1998年10月签署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要求,“在司法利益有此需要的案件中”,免费为没有能力的“受刑事控告者”提供法律援助。我国虽然还没有正式加入该《公约》,但既然已经签署且已十多年了,就应该积极创造条件尽早加入该《公约》,其中包括强化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问题。
我国应当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应当把理想、原则和现实结合起来。“理想”是刑事诉讼中受追诉者人人应当得到法律援助,但这只是理想,恐怕短期难以实现。正因为如此,《公约》的要求是“在司法利益有此需要的案件中”,这应当成为我们考虑解决这一问题的“原则”。至于“现实”,则是指我国刑事诉讼运行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法律援助的现实需求以及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能够为刑事法律援助提供的财力如何。基于以上,笔者认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应当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具体入手:首先,扩大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在现在三种对象之外再增加两种,即被认定为限制性刑事责任能力人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这两种对象,前者是因自身原因难以自行充分行使辩护权,后者则是涉及的案情重大,可能判处的刑罚过重,都属于“司法利益有此需要的案件”。因此,如果当事人自己没有能力聘请律师,就应当为他们免费提供法律援助。
其次,应当将提供法律援助的诉讼阶段从目前的审判阶段提前至刑事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因为对于这几种人来说,审前程序同样需要甚至更需要律师的帮助。一方面他们被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时往往对法律一无所知或知之甚少,缺乏诉讼经历和经验,精神上的恐慌远远超过审判阶段;另一方面,审前程序特别是侦查阶段是不公开的诉讼活动,对办案人员的制约比较弱,容易发生违法办案问题。
因此,对于这几种人,从侦查阶段开始就应当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当然,要做到这一点,还需要解决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如何认定所涉案件是“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包括死刑)的案件”。这在审判阶段不成问题,即一般是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的案件,但在审前阶段则有一定难度。笔者认为,这个问题在侦查阶段可以有一定的弹性。到了审查起诉阶段,由于侦查已经终结,案情明朗,适用法律的基本条件已具备,可以据此判断是否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而决定是否提供法律援助。
最后,除以上情形外,笔者认为,还应对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在其没有聘请律师的情况下,免费提供法律援助。因为提出上诉意味着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而主动寻求司法公正,较之于一审被告人他们更需要律师的帮助。有了律师的帮助,不仅有利于在上诉程序中纠正一审的错判,而且既使被维持原判,由于在程序上保障了他们的公正诉求,有助于他们认可、接受法院的判决。
上述方案要得到落实,需要国家拿出更多的财力和投入更多的人力。从财力上讲,我国已是世界上第二大经济体,应当有条件解决上述需求。在人力方面,要针对我国两百余个县还没有律师的现状,从政策上进行调整,利用我国已有四十多万人通过司法考试,其中不少法学毕业生尚难就业的局面,可以建立“公职辩护人”制度,由国家为他们提供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障,鼓励他们到那些地方从事刑事法律工作。这样既可以使更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法律帮助,又可解决部分青年学生的就业问题,还有助于防止冤错案件,促进司法公正,取得法律、社会和政治上的三重效果。
当然,在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中,除了健全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外,还要完善刑事辩护制度的其他方面,如律师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这样,既从数量上提高刑事辩护率,又从诉讼权利的保障上提高刑事辩护的质量,从而推动我国法治、文明的进步,提升人权保障事业的水平。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