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英文名称:Standard for identify work ability—Gradation of disability caused by work-related injuries and occupational diseases
标准状态:即将实施
替代情况: 替代GB/T 16180-2006
中标分类: 医药、卫生、劳动保护>>卫生>>C60职业病诊断标准
ICS分类: 64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9-03
实施日期:2015-01-01 即将实施 距离实施日期还有13天
提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归口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起草单位: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起草人: 陈道莅、张岩、杨庆铭、廖镇江、曹贵松、眭述平、叶纹、周泽深、陶明毅、王国民、程瑜、周安寿、左峰、林景荣、姚树源、王沛、孔翔飞、徐新荣、杨小锋、姜节凯、方晓松、刘声明、章艾武、李怀侠、姚凰。
页数:64页
出版社: 中国标准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5-01-01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与GB/T16180—2006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将总则中的分级原则写入相应等级标准头条;
———对总则中4.1.4护理依赖的分级进一步予以明确;
———删除总则4.1.5心理障碍的描述;
———将附录中有明确定义的内容直接写进标准条款;
———在具体条款中取消年龄和是否生育的表述;
———附录B中增加手、足功能缺损评估参考图表;
———附录A 中增加视力减弱补偿率的使用说明;
———对附录中外伤性椎间盘突出症的诊断要求做了调整;
———完善了对癫痫和智能障碍的综合评判要求;
———归并胸、腹腔脏器损伤部分条款;
———增加系统治疗的界定;
———增加四肢长管状骨的界定;
———增加了脊椎骨折的分型界定;
———增加了关节功能障碍的量化判定基准;
———增加“髌骨、跟骨、距骨、下颌骨或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条款;
———增加“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术或外固定支架术后”条款;
———增加“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条款;
———完善、调整或删除了部分不规范、不合理甚至矛盾的条款;
———取消了部分条款后缀中易造成歧义的“无功能障碍”表述;
———伤残条目由572条调整为530条。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道莅、张岩、杨庆铭、廖镇江、曹贵松、眭述平、叶纹、周泽深、陶明毅、王国民、程瑜、周安寿、左峰、林景荣、姚树源、王沛、孔翔飞、徐新荣、杨小锋、姜节凯、方晓松、刘声明、章艾武、李怀侠、姚凰。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16180—1996、GB/T16180—2006。
目录
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4854(所有部分) 声学 校准测听设备的基准零级
GB/T7341(所有部分) 听力计
GB/T7582—2004 声学 听阈与年龄关系的统计分布
GB/T7583 声学 纯音气导听阈测定保护听力用
GB11533 标准对数视力表
GBZ4 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
GBZ5 职业性氟及无机化合物中毒的诊断
GBZ7 职业性手臂振动病诊断标准
GBZ9 职业性急性电光性眼炎(紫外线角膜结膜炎)诊断标准
GBZ12 职业性铬鼻病诊断标准
GBZ24 职业性减压病诊断标准
GBZ35 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
GBZ45 职业性三硝基甲苯白内障诊断标准
GBZ49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GBZ54 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诊断标准
GBZ57 职业性哮喘诊断标准
GBZ60 职业性过敏性肺炎诊断标准
GBZ61 职业性牙酸蚀病诊断标准
GBZ70 尘肺病诊断标准
GBZ81 职业性磷中毒诊断标准
GBZ82 职业性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诊断标准
GBZ83 职业性砷中毒的诊断
GBZ94 职业性肿瘤诊断标准
GBZ95 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
GBZ96 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97 放射性肿瘤诊断标准
GBZ101 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标准
GBZ104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105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