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强化对本所律师办理重大和疑难案件的监督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所及本所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遇有重大或者疑难案件的办理。
第三条 下列刑事案件属于重大疑难案件:
(一)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案件;
(二)拟作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
(三)涉案人数 5 人以上的集团犯罪、涉黑犯罪的刑事案件;
(四)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
(五)省级以上部门督办、查办的刑事案件;
(六)涉及外国人和台湾同胞的刑事案件;
(七)案件法律关系复杂、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
第四条 下列民事、行政案件属于重大疑难案件:
(一)群体性案件;
(二)涉及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的案件;
(三)争议标的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案件;
(四)诉讼主体一方为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
(五)涉台、涉外案件;
(六)涉及重大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第五条 本所实行主任负责制下的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组成,由本所主任根据案情从相关合伙人和专兼职律师中选定。
第六条 本所律师拟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重大疑难案件前,应当向所主任报告,由所主任召集相关人员召开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会会商决定。参加集体会商讨论的律师及相关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第七条 经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会研究,决定接受委托的方可与委托人签订协议。案件属于应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请示报告范围的,由律所按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报告。
第八条 承办律师按照本所指派代理重大疑难案件,在出具正式代理意见或者辩护意见前,应当向所主任报告,由所主任召集相关人员召开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会研究。案件属于应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请示报告范围的,由律所按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报告。
第九条 集体讨论应制作书面记录,由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和记录人共同签字确认后,与其他案件材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条 本所律师违反本制度,对重大疑难案件隐瞒不报或者不及时报告的,由律师事务所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提请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日起生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