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检索是法律执业者的基础技能。在指导本所实习生学习法律检索时,笔者发现实习生们制作的检索报告格式五花八门、内容杂乱、结论经不起推敲。经检验,发现主要原因在于检索报告的格式没有固定。
检索报告格式不固定,就容易出现检索目的偏移、检索信息疏漏等问题,导致检索做无用功、检索结论也不能作为参考依据;而若固定了检索报告的格式,那么所制作的检索报告就显得有板有眼了,即使出现了问题,也较易发现是在哪个环节发生。
可见,固定检索报告的格式,实有必要。检索报告的格式应该是怎么样子的,此前并无实用范例。已有的关于法律检索的文章,也仅仅提及“检索记录”但未予细化规范。
在一个法律工作团队的协作中,法律检索工作完成时,应当制作格式统一、内容全面的检索报告,以便于供团队内部参考使用。
本文提供撰写检索报告的范例及相应说明,供参考。
第一部分:检索报告开头应该是什么?
如果是案例检索,很多律师认为是“确定案由”;如果是法条检索,那么就认为开头应该写清楚检索的整个背景,比如把案件情况梳理一遍。
这是不正确的,因为一份检索报告,最多解决一到两个法律问题。而一个案件的“案由”则起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确定案由”是要把整个案件研究透,选择更有利的路径解决争议。所以,法律检索一开始就确定案由,本末倒置。
另外,载明检索背景也是不必要的,检索报告不能承载太多任务,只能解决一两个问题。交代背景只会让检索报告显得臃肿。
所以,检索报告应当着眼于解决似“绊脚石”的法律问题,给出有针对性且精确的办案参考。检索报告不是一个完整分析案件、得出代理思路或策略的工作文书。
比如,下文检索报告范本的制作背景为:某处高速公路建在居民区附近,居民如何维权,能不能获得拆迁安置。这时候案由是侵权纠纷,还是拆迁安置补偿,还是走行政诉讼,还是选择非司法救济途径?无法确定。因为兴建高速公路离居民区之间距离的限制的法律适用不明。所以我们办案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可以归结为“探知兴建高速公路应与居民区保持多远距离的限制性规定”。
可见,检索报告的开头第一部分,应直指目的,说清楚这份报告是要解决什么问题,就可以了。当然确定检索目的需要对案件事实的初步消化。
第二部分:检索工具、检索关键词的选定。
这两部分的撰写在《民商法实务精要》一书内关于法律检索的文章中有详述。
第三部分:检索的法律规定,分为无效检索和有效检索。
可不必要提及无效检索,除非想了解立法倾向(如为何在某些社会关系的调整中立法不作为)或是其他特别需要。至于有效检索,则一般按照法律位阶排序即可。
第四部分:案例检索。
现在的检索对象多是互联网案例,所以在电子文档中建立案件名称的超链接,很有必要。案例可以分为支持某一观点和不支持的两种,案例的排列可依审判机关的高低;对某一地区司法实践有特殊检索需要的,单独列出。至于其他诸如裁判要旨字体加粗、列明案号和审理法院等,属于撰写法律文书的素养,本文不多说。
第五部分:检索分析和结论。
检索分析力求中立,不偏颇,也不应以检索结论倒过来写分析意见。这部分可把检索所得出的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层面的问题,直白地说清楚。在案例分析中,可以图表等时尚的方式表现裁判倾向。
第六部分:载明检索耗时和日期。
法律检索需要敏锐、细心和耐心。所以载明检索耗时,以体现工作量。至于注明检索日期,主要基于检索的时效性考虑。
法律检索报告(范本)
1.检索目的:
1-1 探知兴建高速公路应与居民区保持多远距离的限制性规定
1-2 兴建高速公路离居民区过近,房屋是否需要重建及重建损失赔偿能否得到支持
2.检索工具:无讼案例 中国裁判文书网
3.检索关键词:高速公路、米;高速公路、建设;公路、征地/征收/征用/拆迁
4.检索法规及其他文件:
4-1 无效检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
4-2 有效检索:
4-2-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损坏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2-2 行政法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一)国道不少于20米;(二)省道不少于15米;(三)县道不少于10米;(四)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第十三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广东省公路条例》
第五条 公路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按照公路法执行。
公路穿越城镇规划区的,其穿越路段的选线定位等应当与当地城镇规划相协调,并征求当地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意见。
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厂矿、学校、集市贸易场所等建筑群
应当与公路用地边界外缘保持以下间距: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不少于二百米,县道不少于一百米,乡道不少于五十米;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
第九条 公路建设使用土地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公路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实施由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发放各项补偿费用,不得截留或者挪作他用,并向被征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各项补偿费标准、总额等事项。
不收费公路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划拨。
4-2-3 其他规范性文件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第3.0.1条 路线设计的基本要求
干线公路应避免穿过城镇。
路线设计,应少占田地,少拆房屋,方便群众,不损坏重要历史文物。
《环境保护部关于沈阳至海口高速公路粤境遂溪至徐闻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
三、环保设施运行效果和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编制的《验收调查报告》表明:(一)在现有车流量条件下,工程沿线声环境敏感目标昼间、夜间噪声监测值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相应限值要求。
5.检索案例
案例应设置超链接,即按住Ctrl并单击文书标题可链接至原网页(因本文格式无法插入链接,此处略)
5-1 不支持重建或重建损失的案例
【案例 ① 广东中油油品销售有限公司、广东中油油品销售有限公司清远市清新县岳皇加油站与广东清连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3)民申字第1455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申请再审人认为,岳皇加油站主体建筑与清连高速公路防撞网外侧的直线距离在三十米之内,防撞网外侧距离第一排加油机距离只有1米。该路段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固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但政府划定的范围同样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即从防撞栏外侧五米外缘起算,不得少于三十米。
本院认为,……高速公路建设是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立项、勘察、规划、设计、审批、施工、拆迁、补偿等事项均应由各个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依法进行,并非完全由清连公路公司承担。清连公路公司在清连一级公路升级改造为高速公路施工过程中,不存在因过错侵害中油公司、岳皇加油站财产权的事实。中油公司、岳皇加油站一直与政府相关部门就油站的补偿方案、选址迁建、产权明晰等问题进行商谈和处理。在此情况下,申请再审人又主张将本案案由确定为其与清连公路公司之间的相邻关系纠纷,并要求以此为基础归纳争议焦点和适用法律,判令清连公路公司赔偿其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 ② 辽宁英巍良种猪专业合作社与辽宁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3)民一终字第83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辽宁省畜牧兽医局作为养殖业卫生防疫的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能够证明,案涉高速公路不会导致英巍合作社养殖场既有功能丧失且必须搬迁的后果。最后,2011年7月8日农业部农办医函(2011)20号、辽宁省畜牧兽医局于2011年8月8日出具的”大连英巍良种猪专业合作社养猪场发证情况报告”等证据说明,案涉养殖场可通过采用物理隔离墙、绿化隔离带等防护措施后,继续持证经营。高建局已在与案涉养猪场相邻的高速公路匝道安装了物理隔离屏障,已经履行了相邻关系的必要义务。
【案例 ③ 廖新平与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陈志雄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4)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745号,审理法院: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经本院现场勘验,广清高速公路扩建工程与狮岭市场相隔一条宽约4、5米的道路,该道路是进出狮岭市场的通行道路,原告承租的商铺档口位于狮岭市场,原告为相邻关系的适格主体。
至于高速公路施工产生的泥尘、噪音等,属于在公路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正常现象,在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遭受现实的相邻妨害的情况下,其要求被告将狮岭市场路段的高速公路恢复至扩建前的原状,一方面缺乏事实依据,另一方面也不符合公平合理原则。至于广清高速公路扩建工程是否是违章建筑或违法施工,应当由相关行政部门认定和处理,并非本案审查的范围。
【案例 ④ 蔡耀龄与广东江肇高速公路管理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4)肇四法民一初字第68号,审理法院: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委托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公司在2014年6月23日作出仲恒鉴字(2014)SW0487号《房屋损坏原因鉴定报告》,报告载明:“……根据现场检查,江肇高速张洞枢纽工程A匝道在该房屋北面上方通过,该房屋与匝道桥面垂直投影的距离为2.5m,该房屋与匝道桥墩的距离为6.4m。”
原告认为其房屋坐落在江肇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且先于江肇高速公路存在,被告应赔偿其拆除房屋及重置的费用,但是本案中原告的房屋没有因修建江肇高速公路而被拆除,且原告的房屋应否被征收拆迁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处理范围;另外,经实测,江肇高速公路与原告的房屋距离较近,客观上存在一定的危险因素,但可以通过建立防撞护栏、防护网、隔离栅等安全防护设施降低风险系数,原告要求将其房屋拆除重建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故本院对原告的诉求不予支持。
【案例 ⑤ 李翠华、郑远志与湖南省洞新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相邻损害防免及财产损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3)宁民一初字第984号,审理法院: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本院查明,……洞新高速公路建成后,高速公路经过原告房屋处路段为高架桥,原告房屋后墙最近处离高速公路10余米。一层楼面离高速公路路面距离为12余米。
本院认为,高速公路的建设为当地经济飞速发展提供了高效、快速的交通便利,但也给当地周围居民人身、财产带来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原告房屋在修建洞新高速公路时应当拆迁,但原告不同意拆迁,当地政府部门默许了原告的不当要求。原告房屋坐落在高速公路旁边,存在高速公路带来的隐患和损害,湖南省洞新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应该对原告的房屋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以避免高速公路对原告的生活及财产产生危害,原告要求湖南省洞新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高速公路经过原告房屋路段修建防护、隔音设施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湖南省洞新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因洞新高速刚刚通车运行,未对原告及其生活造成实际损害,同时,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损失事实的存在,故本院对原告该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 ⑥ 李谷山与湖南省长湘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环球爆破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2)岳莲民初字第00091号,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原告李谷山诉称:原告李谷山家住莲花镇桐木村新建桥组。2010年,被告长湘公司修建的长湘高速公路动工,施工地段离原告房屋直线距离不到5米。
本院认为,……原告诉称房屋与高速公路距离过近,需要拆迁重建等,不属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本案不予处理,原告李谷山可另行向有权机构主张权利。
【案例 ⑦ 宣汉县厂溪乡沱湾页岩砖厂与四川达陕高速公路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3)宣汉民初字第2264号,审理法院: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关于被告四川达陕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问题,原告宣汉县厂溪乡沱湾页岩砖厂在2012年7月11日再次向宣汉县国土资源局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时,经达州市矿山地质储量检测队《储量核实报告》检测发现:“该砖厂采矿场距已建成达陕高速公路厂溪高架桥桥墩最近距离为40米左右,北西距离高压电杆20米左右,无论采取何种开采方式对上述设施都会造成影响,因此该采矿场不宜再进行开采”,宣汉县国土资源局决定对宣汉县厂溪乡沱湾页岩砖厂采矿权不予延续,于2012年8月27日以宣国土资(2012)176号文件的形式通知了原告宣汉县厂溪乡沱湾页岩砖厂,并于2013年7月29日以宣国土资(2013)314号文件责令宣汉县厂溪乡沱湾页岩砖厂立即停止非法采矿和生产行为,限在2013年8月15日前自行拆除非法采矿和生产的所有设施设备,原告宣汉县厂溪乡沱湾页岩砖厂就此停产。因此,被告四川达陕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达陕高速公路的投资、建设、经营者对原告宣汉县厂溪乡沱湾页岩砖厂不能延续采矿和停产拆除并无过错。
5-2 支持重建或重建损失的案例
【案例 ⑧ 郭迎珍、杜桂平等与山西省吕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5)吕民一终字第21号,审理法院: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原审认为,六原告在本村修建住宅,均有宅基地或集体土地使用证,为合法建筑,应予保护。汾离高速罗卜沟大桥距离六原告的房屋均在30米内,不符合高速公路两侧30m内不得有建筑的规定。因为间距不符合要求,导致原告的房屋有四户不符合日照要求,六户均不符合安全要求。被告作为汾离高速的管理人,应对六被告的损失酌情予以赔偿。该路由山西省交通厅投资,吕梁市政府拆迁安置,这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情形。工程一旦建成投入使用,管理方即应承担高速公路的主体责任。
......
6.检索分析
6-1 检索法律分析
关于法律分析方面,可能是因为立法滞后或立法导向问题,没有法律对建设高速公路途经居民区的情况下,应保持多少距离的限制性的具体规定。然而,安全是相互的,从设置高速公路30米的控制区、安全技术评估报告、环评报告等规定,均对高速公路建设的安全性做了调整。但是,这些规定,难以作为法官认定兴建高速公路越距违法的依据。
6-2 检索案例分析
法院不支持和支持原告诉请的比例为7:3。
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诉请,有以下路径:
第一,建设高速公路公司没有过错,见案例①⑦;
第二,搬迁或重建不是必要的,建设方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即可,见案例②④⑤;
第三,不属于民事诉讼处理范围,见案例①④⑥;
第四,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损失,见案例③⑤。
而之所以法院支持原告诉请,本律师猜测,主要是因为法官的内心认为拆迁安置补偿属于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必要的成本,其次是基于法官对安全的重视。这类判决的请求权基础为《民法通则》106条的有案例⑧⑩;案例⑨则引用了《民法通则》117条和《侵权责任法》85条。关于赔偿额计算方面,法院均以房屋价值为基数,并指出原告有一定的过错或以房屋价值自然减损为由,予以酌减。
7.检索结论
建设高速公路与邻近居民区的距离,中国法律没有具体明确的限制性规定。
建设高速公路离居民区过近,小部分法院认为建设方应赔偿居民重建房屋的损失。
8.检索用时:xx小时
9.完成时间:2018年1月4日。